城市维护建设税简介


  • 发布时间:202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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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按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和镇以及其他地区,分别适用7%、5%和1%的税率,于1985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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