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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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近期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农改明电[2003]1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屠宰税。已征的2003年屠宰税款不再退还。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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