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6-09-22
  • 阅读量:7
  • 点赞量: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友情链接:


客服电话:400-068-3690

备案:冀ICP备11000002 电信业务审批[2010]字第138号

投诉电话:15076138863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冀网文〔2019〕4135-023号


  
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