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2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发布时间:202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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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会〔202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持续健全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进一步规范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2号(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6年10月1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  沈玉凯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3014

  电子邮箱:zhiduerchu@mof.gov.cn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2号(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2号(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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