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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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自科技惠民计划实施以来,各有关单位按照科技惠民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响应,认真组织实施。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实际工作需要,项目实施参加单位和目标任务等要进行适当调整。为充分发挥地方组织单位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地方实施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科技惠民计划组织实施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科技部、财政部梳理了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调整的情况,并提出了具体的处置意见,作为《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1. 项目目标及任务增加或减少的,由项目牵头单位报基层组织单位审核后,由基层组织单位报省级组织单位批准,省级组织单位报科技部备案。

  2. 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项目(课题)负责人调整的,由基层组织单位审核后,报省级组织单位批准。

  3. 项目不能按期验收的,由基层组织单位在项目实施到期前3个月报省级组织单位批准,省级组织单位报科技部备案。

  4. 项目出现以上调整情况并涉及预算调整的,均按照《科技惠民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同时上述相关调整情况需在年度报告中明确。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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