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停止电子钥匙收费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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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发证机构,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企业: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就进出口企业电子钥匙一事,我局重申:各进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进出口许可证所需电子钥匙过程中,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其中包括新办电子钥匙、每年安全证书更新、一家企业有需要办理两把以上电子钥匙以及损坏和遗失补办的情况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电话:(010)84095747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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