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 发布时间:2026-09-11
  • 阅读量:34
  • 点赞量:34

【事项名称】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事项描述】

在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和将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且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的,可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已缴纳的消费税。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未收到生产企业相关信息或需生产企业税务机关回函等情况除外。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使用企业申请退税的国内采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应取得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应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未取得、未认证或发票未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的,不予退税。

3.使用企业申请退税的进口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必须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且申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专用缴款书应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未取得、未申报抵扣或专用缴款书未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的,不予退税。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

2.《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



友情链接:


客服电话:400-068-3690

备案:冀ICP备11000002 电信业务审批[2010]字第138号

投诉电话:15076138863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冀网文〔2019〕4135-023号


  
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