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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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见附件1),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等11个公告(见附件2)废止;商务部、国家密码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关于发布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出口管制清单和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所附《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及商用密码出口许可程序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2. 自2024年12月1日起废止的公告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密码局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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