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卫生健康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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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27号)和原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4〕50号)规定,原市人口计生局与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于2004年8月联合下发了《印发佛山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佛人口计生〔2004〕14号),从2004年3月8日起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对象发放奖励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2014年7月,原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的通知》(佛卫〔2014〕174号),将奖励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12月,市府办下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6号),将奖励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由市卫生计生局和市财政局参照本办法制定。”据此,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佛山市卫生健康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的通知》。

  二、起草依据

  1.《印发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27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4〕50号);

  3.《印发佛山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佛人口计生〔2004〕14号);

  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6号)。

  三、主要内容

  1.将奖励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2.奖励资金由市、区、镇(街道)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市财政对本次提高标准新增的补贴承担20%,原标准部分按照原分担比例承担10%,区、镇(街道)承担比例由各区确定。

  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和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人员的认定参照《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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