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全市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1年第8号


  • 发布时间: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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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强化内部权力制约,推进科学民主决策,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将全市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稽查部门办理的拟处罚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含3倍)的税务稽查案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办理的拟处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经过听证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2020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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