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 财会〔2024〕8号


  • 发布时间: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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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5号),我部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14〕22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财  政  部

202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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